3月1日起施行!《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來(Come)了(Got it)!
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10月8日國(country)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and)生(born)命安全,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食品安全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産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生(born)産、銷售食品相關産品及其監督管理适用(use)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食品生(born)産經營中使用(use)食品相關産品的(of)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工作(do)實行預防爲(for)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of)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國(country)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督指導全國(country)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和(and)組織本行政區域内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
市級及以(by)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内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
第二章 生(born)産銷售
第五條 生(born)産者、銷售者對其生(born)産、銷售的(of)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六條 禁止生(born)産、銷售下列食品相關産品:
(一(one))使用(use)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及相關公告的(of)原輔料和(and)添加劑,以(by)及其他(he)可能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物質生(born)産的(of)食品相關産品,或者超範圍、超限量使用(use)添加劑生(born)産的(of)食品相關産品;
(二)緻病性微生(born)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born)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by)及其他(he)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物質含量和(and)遷移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of)食品相關産品;
(三)在(exist)食品相關産品中摻雜、摻假,以(by)假充真,以(by)次充好或者以(by)不(No)合格食品相關産品冒充合格食品相關産品;
(四)國(country)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變質的(of)食品相關産品;
(五)僞造産地(land),僞造或者冒用(use)他(he)人(people)廠名、廠址、質量标志的(of)食品相關産品;
(六)其他(he)不(No)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标準及其他(he)強制性規定的(of)食品相關産品。
第七條 國(country)家建立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企業質量安全管理人(people)員制度。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責任制,配備與其企業規模、産品類别、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适應的(of)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等質量安全管理人(people)員,明确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等不(No)同層級管理人(people)員的(of)崗位職責。
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對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工作(do)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of)管理制度和(and)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做好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do)。
第八條 在(exist)依法配備質量安全員的(of)基礎上(superior),直接接觸食品的(of)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of)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配備質量安全總監。
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總監和(and)質量安全員具體管理要(want)求,參照國(country)家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條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建立并實施原輔料控制,生(born)産、貯存、包裝等生(born)産關鍵環節控制,過程、出(out)廠等檢驗控制,運輸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生(born)産全過程控制和(and)所生(born)産的(of)食品相關産品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及其他(he)強制性規定的(of)要(want)求。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制定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質量安全防範措施的(of)落實情況,及時(hour)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條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實施原輔料控制,應當包括采購、驗收、貯存和(and)使用(use)等過程,形成并保存相關過程記錄。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對首次使用(use)的(of)原輔料、配方和(and)生(born)産工藝進行安全評估及驗證,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一(one)條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通過自行檢驗,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of)檢驗機構對産品進行檢驗,形成并保存相應記錄,檢驗合格後方可出(out)廠或者銷售。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建立不(No)合格産品管理制度,對檢驗結果不(No)合格的(of)産品進行相應處置。
第十二條 食品相關産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實施食品相關産品進貨查驗制度,驗明供貨者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件、産品合格證明和(and)産品标識,如實記錄食品相關産品的(of)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by)及供貨者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one)條和(and)第十二條要(want)求形成的(of)相關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不(No)得少于(At)産品保質期,産品保質期不(No)足二年的(of)或者沒有明确保質期的(of),保存期限不(No)得少于(At)二年。
第十四條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證從原輔料和(and)添加劑采購到(arrive)産品銷售所有環節均可有效追溯。
鼓勵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銷售者采用(use)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born)産和(and)銷售信息,建立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五條 食品相關産品标識信息應當清晰、真實、準确,不(No)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标識信息應當标明下列事項:
(一(one))食品相關産品名稱;
(二)生(born)産者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
(三)生(born)産日期和(and)保質期(适用(use)時(hour));
(四)執行标準;
(五)材質和(and)類别;
(六)注意事項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标準及其他(he)強制性規定要(want)求的(of)應當标明的(of)其他(he)事項。
食品相關産品還應當按照有關标準要(want)求在(exist)顯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觸用(use)”“食品包裝用(use)”等用(use)語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準對食品相關産品标識信息另有其他(he)要(want)求的(of),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将所生(born)産的(of)食品相關産品有關内容向社會公示。鼓勵有條件的(of)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以(by)電子信息、追溯信息碼等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食品相關産品需要(want)召回的(of),按照國(country)家召回管理的(of)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鼓勵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銷售者參加相關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直接接觸食品的(of)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of)食品相關産品,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工業産品生(born)産許可證管理的(of)規定實施生(born)産許可。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和(and)全覆蓋例行檢查。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内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許可和(and)監督管理。根據需要(want),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将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許可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do)機制,以(by)“雙随機、一(one)公開”監管爲(for)主要(want)方式,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檢查人(people)員對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銷售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及時(hour)向社會公開檢查事項及檢查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主要(want)包括書面審查和(and)現場檢查。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邀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技術機構爲(for)日常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一(one)條 對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的(of)事項包括:生(born)産者資質、生(born)産環境條件、設備設施管理、原輔料控制、生(born)産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運輸及交付控制、标識信息、不(No)合格品管理和(and)産品召回、從業人(people)員管理、信息記錄和(and)追溯、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食品相關産品銷售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的(of)事項包括:銷售者資質、進貨查驗結果、食品相關産品貯存、标識信息、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可以(by)要(want)求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銷售者如實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一(one)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of)相關材料。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要(want)求被檢查單位作(do)出(out)說明或者提供補充材料。
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相關産品可能存在(exist)質量安全問題的(of),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組織技術機構對工藝控制參數、記錄的(of)數據參數或者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抽樣檢驗、測試、驗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彙總和(and)分析食品相關産品日常監督檢查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he)部門移送、上(superior)級交辦、投訴、舉報等途徑和(and)檢驗檢測、風險監測等方式發現的(of)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問題線索,根據需要(want)可以(by)對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銷售者及其産品實施針對性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銷售者進行監督檢查時(hour),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one))進入生(born)産、銷售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born)産、銷售的(of)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by)及其他(he)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exist)質量安全隐患以(by)及用(use)于(At)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相關産品、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經營活動的(of)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of)問題,書面提出(out)整改要(want)求及期限。被檢查企業應當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of)違法行爲(for),應當依法查處;不(No)屬于(At)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out)監管範圍的(of),應當及時(hour)移送有權處理的(of)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of),應當及時(hour)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可能危及人(people)體健康和(and)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食品相關産品,影響國(country)計民生(born)以(by)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安全問題的(of)食品相關産品,依據産品質量監督抽查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抽查。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的(of)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of),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内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名錄數據庫。鼓勵運用(use)信息化手段實現電子化管理。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根據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and)質量安全狀況等,結合企業信用(use)風險分類結果,對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實施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country)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國(country)家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的(of)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do)。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exist)質量安全隐患的(of),應當将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衛生(born)行政等部門。
承擔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do)的(of)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and)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do),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确,并按照要(want)求報送監測數據和(and)分析結果。
第三十條 國(country)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通報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信息。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要(want)求向上(superior)一(one)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級相關部門通報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信息。通報信息涉及其他(he)地(land)區的(of),應當及時(hour)向相關地(land)區同級部門通報。
第三十一(one)條 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信息包括以(by)下内容:
(一(one))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許可、監督抽查、監督檢查和(and)風險監測中發現的(of)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信息;
(二)有關部門通報的(of),行業協會和(and)消費者協會等組織、企業和(and)消費者反映的(of)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信息;
(三)輿情反映的(of)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信息;
(四)其他(he)與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有關的(of)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可以(by)組織風險研判,進行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狀況綜合分析,或者會同同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等共同研判。認爲(for)需要(want)進行風險評估的(of),應當向同級衛生(born)行政部門提出(out)風險評估的(of)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許可、全覆蓋例行檢查、監督檢查以(by)及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作(do)出(out)的(of)行政處罰信息,依法記入國(country)家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爲(for)處罰已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one)項規定,使用(use)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及相關公告的(of)原輔料和(and)添加劑,以(by)及其他(he)可能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物質作(do)爲(for)原輔料生(born)産食品相關産品,或者超範圍、超限量使用(use)添加劑生(born)産食品相關産品的(of),處十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或者改正後仍然不(No)符合要(want)求的(of),處三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處五萬元以(by)下罰款:
(一(one))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未建立并實施本辦法第九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of);
(二)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制定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of);
(三)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實施原輔料控制以(by)及開展相關安全評估驗證的(of);
(四)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one)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并實施不(No)合格産品管理制度、對檢驗結果不(No)合格的(of)産品進行相應處置的(of);
(五)食品相關産品銷售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建立并實施進貨查驗制度的(of)。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食品相關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中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的(of),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of),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of),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相關産品,是(yes)指用(use)于(At)食品的(of)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and)用(use)于(At)食品生(born)産經營的(of)工具、設備。其中,消毒劑的(of)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