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2年9月22日國(country)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食品安全責任,規範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以(by)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of)行爲(for)及其監督管理,适用(use)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别、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适應的(of)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明确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of)崗位職責。
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do)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of)長效機制。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do)。
第四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應當支持和(and)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do),在(exist)作(do)出(out)涉及食品安全的(of)重大(big)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and)食品安全員的(of)意見和(and)建議。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exist)風險的(of),應當提出(out)停止相關食品生(born)産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隐患。
第五條 在(exist)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of)基礎上(superior),下列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集中用(use)餐單位的(of)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一(one))特殊食品生(born)産企業;
(二)大(big)中型食品生(born)産企業;
(三)大(big)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
(四)大(big)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
(五)用(use)餐人(people)數300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托幼機構食堂、用(use)餐人(people)數500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學校食堂,以(by)及用(use)餐人(people)數或者供餐人(people)數超過1000人(people)的(of)單位。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land)區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of)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第六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one))掌握相應的(of)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标準;
(二)具備識别和(and)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of)專業知識;
(三)熟悉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do)規程等生(born)産經營過程控制要(want)求;
(四)參加企業組織的(of)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五)其他(he)應當具備的(of)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可以(by)将符合前款規定的(of)企業負責人(people)、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明确爲(for)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of)企業,其法定代表人(people)、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自處罰決定作(do)出(out)之日起五年内不(No)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by)上(superior)刑罰的(of)人(people)員,終身不(No)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八條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want)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負責,協助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do),承擔下列職責:
(一(one))組織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确從業人(people)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生(born)産經營過程控制、出(out)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of)責任要(want)求;
(二)組織拟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hour)向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報告食品安全工作(do)情況并提出(out)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爲(for),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三)組織拟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big);
(四)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do),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五)接受和(and)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do),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其他(he)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
第九條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want)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do),承擔下列職責:
(一(one))督促落實食品生(born)産經營過程控制要(want)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born)産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want)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食品以(by)及發現的(of)食品安全風險隐患,及時(hour)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and)管理從業人(people)員健康狀況、衛生(born)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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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he)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十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基于(At)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of)動态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want)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do)制度和(and)機制。
第十一(one)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of)食品安全風險隐患,應當立即采取防範措施,按照程序及時(hour)上(superior)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未發現問題的(of),也應當予以(by)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of)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do)情況彙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隐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do)總結,對下個(indivual)月重點工作(do)作(do)出(out)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want)》。
第十四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将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people)員的(of)設立、調整情況,《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以(by)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out)的(of)意見建議和(and)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by)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将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企業在(exist)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of)食品安全風險隐患以(by)及整改情況,作(do)爲(for)監督檢查的(of)重要(want)内容。
第十六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标準和(and)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by)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country)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of)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的(of)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随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No)得收取費用(use)。
抽查考核不(No)合格,不(No)再符合食品生(born)産經營要(want)求的(of),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爲(for)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want)的(of)工作(do)條件、教育培訓和(and)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of)激勵機制,對工作(do)成效顯著的(of)給予表彰和(and)獎勵。
第十八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want)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one)百二十六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No)改正的(of),處5000元以(by)上(superior)5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of)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of)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對單位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以(by)其上(superior)一(one)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of)1倍以(by)上(superior)10倍以(by)下罰款:
(一(one))故意實施違法行爲(for);
(二)違法行爲(for)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爲(for)造成嚴重後果。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及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提出(out)的(of)否決建議的(of),屬于(At)前款規定的(of)故意實施違法行爲(for)的(of)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of),不(No)予處罰。
第二十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是(yes)指在(exist)本企業生(born)産經營中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實際控制人(people)等主要(want)決策人(people)。
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是(yes)指在(exist)違法行爲(for)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of)人(people)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等。
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是(yes)指具體實施違法行爲(for)并起較大(big)作(do)用(use)的(of)人(people)員,既可以(by)是(yes)單位的(of)生(born)産經營管理人(people)員,也可以(by)是(yes)單位的(of)職工,包括食品安全員等。
第二十一(one)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big)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可以(by)參照本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根據本地(land)區實際,參照本規定制定其他(he)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of)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